兰溪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3号)和《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金人社发〔2020〕1号)精神,深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着力培养一支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技能人才队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聚焦聚力高质量发展,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重点细分行业,精准施策,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到2021年,全市开展各类职业培训1.8万人次以上,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6%左右,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1%左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培训对象和方式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重点培训对象:企业职工特别是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农民,以及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纳入培训政策范围。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培训类别: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两后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面向企业职工特别是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学徒制培训等;面向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开展的安全技能培训;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面向有创业意愿的重点培训对象开展的创业培训。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培训方式:以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下同)为补贴依据的职业资格培训,由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负责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培训,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可自行组织本单位职工培训;对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工种,以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等为主要补贴依据的项目制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含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负责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培训;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由企业和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生学徒应当是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实习学生)培训。
三、发挥职业技能培训主体的作用,深化职业培训供给侧改革
(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各类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着力加强中小微企业职工技能培训,鼓励行业协会、龙头骨干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支持。市场监管部门要协调组织小微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二)发挥职业院校基础作用。支持职业院校、有条件的高校来我市设立培训点,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支持市内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学校,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以适当倾斜,具体标准和办法由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报人社局、财政局确定。
(三)发挥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作用。培育发展壮大一批社会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第三方评价机构遴选工作,支持各类技能评价机构承担新业态、新岗位的职业标准开发和技能评价体系建设。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放。
(四)创新培训方式和内容。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母婴护理、保安、汽修、纺织、茶艺、中式面点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重点细分行业开展纺织等传统主导产业、光电产业、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和建筑业等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
四、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提升补贴资金绩效
(一)明确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适当调整优化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给予普惠同等的培训补贴。按照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同一补贴标准,制订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 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失业保险参保地进行管理。
(二)加大对重点群体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的培训力度,建立受影响企业目录清单,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2021年底前,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组织本单位职工培训可参照同类培训补贴标准上浮30%。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三)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政策。进一步强化高技能领军人才激励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实施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和金华市高技能人才“金领511”培养计划,对推荐遴选,被入选为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杰出技能人才”、“拔尖技能人才”和“优秀技能人才”的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1万元的资金支持;被入选为金华市“技能大师”、“首席技师”和“技能之星”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的资金支持;进一步完善技师津贴发放管理机制,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按200元/月、300元/月的标准发放给政府津贴;所需资金除按规定由省财政支持外,其余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以上给予经费支持的具体申领条件、程序和资金支付按《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实施浙江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18号、《金华市高技能人才“金领511”培育计划实施意见》金人才领〔2018〕5号和《金华市高技能人才“金领511”培育计划实施意见细则(试行)》金人社发〔2018〕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加强资金支持和监管。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经费中提取出来的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进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再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范畴。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对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流程。要建立完善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提高服务效率。加快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信息互联互通,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行实名制管理,参加培训人员要以身份证信息或社会保障卡(市民卡)信息进行培训报名注册。所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培训项目要进入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各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全过程台账,确保可追溯, 并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市人力社保部门要着力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及时发布新兴产业的新职业工种岗位名称和岗位规范。技能提升行动各类培训按以下流程开展:
(一)职业资格培训。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目录清单,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经批准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且具有培训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以下称为培训主体)可按规定承办职业资格培训任务。培训实行“先备案、后开班”制度,培训主体应在培训开班前一周将《兰溪市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备案表》并附课程安排、学员名册,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按照经备案的培训计划组织学员培训,认真执行学员考勤签到制度,规范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培训结束组织学员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等级认定),由经办机构按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关信息将培训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市民卡)金融账户、培训主体或企业。对办班未备案,检查不配合,不予培训补贴。
(二)项目制培训。1.企业开展项目制培训应按照:培训备案——组织培训——结业评估——结果公示——经费申报等工作流程进行。企业在项目制培训开班前一周将《兰溪市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备案表》并附培训方案和学员名册,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培训方案包括授课教师、授课内容、课时安排和结业评估方式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主体实施培训的,应提供委托协议;培训过程中要注重保存开班、授课、考核等培训视频;培训结束前应组织结业评估,对达到培训要求的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培训结束后,企业应将培训人员和培训结果在本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领培训经费并提交学员合格证书汇总、培训授课视频(每次2分钟的视频3次,下同)、公示情况等资料。企业或者培训主体应严格按照备案的课程安排组织培训,认真执行学员考勤签到制度,规范办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对办班不备案、检查不配合的,不予补贴。2.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制培训应按照:征集培训项目——公布培训项目——组织培训——结业评估——结果公示——经费申报等工作流程进行,同时将本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培训项目应在部门官网上发布。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制培训,可委托培训主体具体实施培训并签订书面协议。培训主体应在项目制培训开班前一周将《兰溪市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备案表》并附培训方案和学员名册,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培训方案包括授课教师、授课内容、课时安排 和结业评估方式等内容;培训过程中要注重保存开班、授课、考核等培训视频;培训结束前应组织结业评估,对达到培训要求的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培训结束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培训人员和培训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培训主体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人力社保部门申领培训经费并提交学员合格证书汇总、培训授课视频、公示情况等资料。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培训主体应严格按照备案的课程安排组织培训,认真执行学员考勤签到制度,规范办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对办班不备案、检查不配合的,不予补贴。
(三)新型学徒制。根据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0号文件规定,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与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确定合作协议,填写《申报书》经报送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提前1个月将开办学徒培训班的备案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学徒名册、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职工学徒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学生学徒的实习协议和就业复印件等)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学徒培训期满后,由企业和职业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并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考核鉴定(等级认定)。完成后企业根据考核鉴定结果向市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补贴资金,提供备案材料和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供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务票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资料,属于学生学徒的,应提供企业支付给学生的全部津贴凭证,与实习企业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明。上述材料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按规定核拨给企业。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明确责任,及时分解下达任务,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工作情况月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各部门在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时,要规范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统计口径,对所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都要纳入市人力社保部门统计范围。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人力社保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规范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院校、企业推进产教融合基地、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市经信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协调组织纺织、数字经济等重点细分行业职工的技能培训工作;市财政部门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教育部门要组织各类学校承担培训任务,加强“两后生”的技能培训工作;市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民政、卫生健康、国资、商务、市场监管、妇联、残联等部门单位要负责组织本行业本领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有关行业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列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畴的,没有专项经费的或专项经费不足的,应当制订培训计划,按照补贴标准和培训经费数额给予补贴。对实施技能培训的行业部门,根据实际明确培训项目和目标,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和“谁培训、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抓好资金划拨和培训管理,激发行业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培训结束后,各行业部门应将培训人数、补贴金额汇总统计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三)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按照省有关规定,制定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绩效评价办法。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相关部门应对本系统实施情况,按照培训人数、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有关部门要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与绩效评价结合相挂钩的激励奖惩机制,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取得实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上级政策另有规定外,其他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本实施方案发布前已开展培训但尚未支出的职业培训补贴,按原补贴标准核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附件:1.兰溪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分部门年度培训计划
2.兰溪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3.兰溪市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备案表
4.兰溪市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
5.兰溪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企业)
6.兰溪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
7.兰溪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名册
附件7:兰溪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名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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