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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1月1日(含)起,被认定为兰溪市大学生实习基地的企业,每实习年度引进5名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职、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在校生),且每名实习生来实习1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实习补贴,实习期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 1500 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 1000 元;本科生每人每月补贴 800 元;其他实习生每人每月补贴 600元。
其他相关规定、标准和经办流程参照金入社发 【2018】 98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补贴对象: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不含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至机关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补贴标准:按补贴对象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费之和计算。
补贴期限:自补贴对象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予补贴。补贴对象为高校毕业生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早于其毕业时间的,不予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补贴标准: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补贴期限: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申请条件: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补贴期限: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4050”就业困难人员自补贴之月起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补贴至退休。其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予补贴。
补贴对象: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 。
申请条件: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月收入达到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且个人以灵活就业形式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按每月350元标准。
补贴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开始(即从享受第1个月起计算)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补贴至退休。已在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其补贴期限相应扣减。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不得重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见习基地。
申请条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补贴标准: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见习结束后留用率达到60%的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补贴;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见习单位在见习协议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
补贴对象: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补贴标准:按每月350元(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按每月300元)标准。
补贴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本事项是指符合法规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
申请条件:其女职工自2022年6月7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并落实我省产假政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在女性劳动者产假期间给予用人单位 50%的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期限:在女性劳动者产假期间。
补贴对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
申请条件:1.补贴对象在兰溪市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合伙企业负责人;3.近三年内注册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4.在兰溪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5.“初次创办”是指第一次领取营业证照,在外地办理过或者注销过营业执照以及转让过户的,不予补贴。
补贴标准和期限:一次性10000元。正常经营期间在其他用人单位参保的,不予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1.补贴对象在兰溪市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合伙企业负责人;3.近三年内注册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满6个月或在孵化基地创业满6个月;4.在兰溪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5.“初次创办”是指第一次领取营业证照,在外地办理过或者注销过营业执照以及转让过户的,不予补贴。
补贴标准:一次性6000元。正常经营期间在其他用人单位参保的,不予补贴。
补贴对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
申请条件:1.补贴对象在兰溪市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合伙企业负责人;3.注册营业执照时间在近三年内;4.带动3人以上就业(不含补贴对象),且以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同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5.“初次创办”是指第一次领取营业证照,在外地办理过或者注销过营业执照以及转让过户的,不予补贴。
补贴标准:每年2000元。在带动3人就业基础上,每多带动1人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自符合条件并享受补贴的首月起,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带动符合补贴条件人数不足3人的,不予补贴。
申请对象:兰溪市范围内技职院校在校生、常住劳动者以及毕业五年内在本市实现创业的外地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1.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期满;2.参加考试考核并合格的,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补贴标准和期限:每人500元(一年内在本市实现创业的再补贴700元)、已在本市创业人员(仅限近三年内在兰溪初次创业)按1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初次创办”是指第一次领取营业证照,在外地办理过或者注销过营业执照以及转让过户的,不予补贴。
申请对象:在毕业学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申请条件: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孤儿;3.持证残疾人;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5.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补贴标准和期限: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为 3000 元/人。
申请对象:在校大学生、毕业五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近三年内在我市初次创办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正常经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与一次性创业补贴、农业农村局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补贴标准及期限: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连续3年。补贴期间企业需正常经营。
申请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劳动者。
申请条件:1.在我市初次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且登记注册3年以内,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企业负责人。“初次创办”是指第一次领取营业证照,在外地办理过或者注销过营业执照以及转让过户的,不予补贴。2.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在未清偿其他类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贷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或贷款次数总计不超过3次。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借款人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最晚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天。
贴息对象: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
申请条件:1.在借款期间应保持其所创办的经营实体持续正常经营;2.在借款期间不能出现在其他企业参保情况;3.及时缴纳利息并按期足额归还贷款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月份不予贴息。
贴息方式:贴息实行“先付后贴”、一贷一贴的办法,借款对象应在归还贷款本息后尽早申请贴息。逾期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贴息比例:对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的贴息,贴息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贴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的借款对象,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
申请对象:1.近三年内注册的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人数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重点人群范围: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
贷款额度:可按招用重点人群人数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或贷款次数总计不超过3次。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营业执照的有效期。
贴息对象: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1.在借款期间应始终保持招用重点人群人数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企业达10%)以上;2.持续为招用的重点人群以小微企业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3.及时缴纳利息并按期足额归还贷款。对不符合条件的月份不予贴息;4.重点人群范围: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
贴息方式:贴息实行“先付后贴”、一贷一贴的办法,借款对象应在归还贷款本息后尽早申请贴息。逾期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贴息比例: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
贴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的借款对象,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
申请对象: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的各类创业孵化园区(基地)。
孵化成功企业认定标准:1.在兰溪市初次创业,并登记注册1年以上(登记注册经营地址须在创业孵化基地或企业内);2.上年度依法纳税1万元以上(含1万元)。
补贴标准:按照每孵化成功一家企业给予创业园1万元的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相关部门认定有孵化价值的企业,可给予园区连续2年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申请对象: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的各类创业孵化园区(基地)。
申请条件:1.经营场所及设施完善。具备可自主支配经营的场地(租用场地的,自申报之日起应尚有2年以上租赁期限),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有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水电、消防、通讯、互联网、经营场所、仓库等公用配套设施和服务。
2. 制度健全。创业实体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 有专职管理团队。拥有高素质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能帮助基地内创业实体享受政府部门的创业扶持政策,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辅导培训、融资服务、资信评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文化建设等服务,服务效果较好。
4. 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入驻园区的创业实体达到30家以上,带动就业岗位300个以上;近3年入园创业实体孵化存活率不低于60%。发展前景良好,具有示范性。
补贴标准:根据孵化数量和成效给予每家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鼓励在兰实习。行知学院每年组织不少于 50%的应届毕生在兰溪进行实习实训。行知学院学生在兰溪完成实习实训 2 个月及以上的,给予学生 1000 元/人的实习实训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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