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补贴申领
2018年1月1日(含)起,被认定为市大学生实习基地的企业,每实习年度引进5名以上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职、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在校生),且每名实习生来兰实习1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实习补贴。
实习补贴标准: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1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其他实习生每人每月补贴600元。
实习期结束留用(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人员,补贴标准上浮50%。
企业为实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商业保险的,保费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实际保费低于100元的按实补助)。
单个大学生的实习补贴期不超过6个月;实习补贴与实习补贴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
实习补贴按照“先认定、后实习”的原则落实,实习单位先申请认定实习基地。
一、企业认定实习基地
1.企业申请
2.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二、组织实习
人员备案:各单位每月需将已开始实习的人员在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三、补贴申请
1、实习基地单位每年7月对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的实习补贴进行申报:
2.第三方机构每年7月通过系统对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组织的教学实践或者实习进行申报。
见习补贴申领
就业见习对象为毕业1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经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协商一致可视情况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
见习结束后留用率达到60%的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补贴;
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
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商业保险,保费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实际保费低于100元的按实补助)。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被见习单位录用的,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除个人缴费部分外)给予补助。
一、就业见习基地的申请与设立
1、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2、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二、组织见习
人员备案:各单位每月需将已开始实习的人员在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三、补贴申请
每年8月对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的各项见习补贴集中办理申报。
咨询地点:兰溪市就业和人才管理服务中心(丹溪大道55号)
咨询电话:0579-88884394 0579-8888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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